一、学校违反哪些情况要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当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时。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时。
4.学校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时。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时。
6.学校违反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时。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但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却未给予必要注意时。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后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时。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规定时。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时。
11.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发现或知道后,但未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导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而发生伤害时。
12.学校存在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时。
二、学校责任情形概览
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主要基于其教育和管理的职能。
1.学生在校期间,学校需确保提供安全的教育环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可能发生的危险。这包括但不限于确保学校设施的安全、提供合格的教育和生活设施等。
2.学校还需在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时,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当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职责的行为时,学校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依据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对教育机构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
2.第一千二百条则规定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责任。
3.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则规定了第三人在教育机构内对学生造成人身损害时,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责任。
这些法律条款为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学校在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中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n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