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2006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不论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执行方式,即使是判处条例的,照样要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相应的工资、保险、退休待遇均一律取消。
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在职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于根据国家有期徒刑人员也同样适用。但是,对于已经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后,因离职前的犯罪行为,或因离职后的犯罪行为,又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处刑罚的,其退休待遇问题又应当如何执行呢?
这是一个许多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笔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解答业务委托人咨询或公众咨询的过程中,就经常被问及这方面的事项。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理解,集中谈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点帮助,解除一些疑惑。
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
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
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缓刑、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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