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验收新居时,如发现房产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可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坦诚协商,敦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若房质瑕疵无法通过修缮手段加以修复或者尽管经过修复后仍未能满足事先约定的质量标准,购房者有权请求终止房屋买卖协议,同时向开发商索取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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