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署合同。代理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明确了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因此,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承担超出授权范围的法律后果。例如,a公司的销售员王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总金额为12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给了王一笔3万元的预付款。王先生收到付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合同履行期结束后,王自然无法向B公司提供钢材,也没有退还B公司的3万预付款。B公司随后将王所在的a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经调查,法院认定,虽然王某是a公司的销售人员,但该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B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法院随后裁定,王先生应承担全部责任,退还B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支付相关利息(3)代理人在代表他人签订合同时,只能作为合同一方的代理人,不能同时作为合同双方利益冲突的代理人,即禁止双方作为代理人。例如,一方授权乙方代表其购买物品,而D方授权乙方出售物品。乙方与甲方、丁方同时订立买卖合同的,构成双方的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的利益既统一又对立。就购买a项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好,但会损害丁方的利益;事实恰恰相反。代理人只有全心全意地为对方的利益行事,才能真正努力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鱼和熊掌不能兼得。同时为双方行事只会损害双方的利益。当然,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代理人不应履行双方的代理行为,这意味着他不应在同一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的双方。如果他不在同一合同中,他就不受这一义务的约束。
(4)代理人不得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其签订合同。例如,甲方授权乙方出售其房屋,但乙方自行购买该房屋。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合同,实际上是与自己签订的合同。因为他不仅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决定合同条款,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同意这些条款。事实上,当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代理人首先会考虑自己的利益,而忽略委托人的利益,这将彻底扭曲代理制度的初衷。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行为。
(5)代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人要求报告或者受托人认为必要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代理事务的重要情况告知委托人,委托人有权知悉。代理人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时,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信用状况、签订合同时的市场状况和趋势属于应当向委托人报告的重要信息,这有利于委托人及时发出签订合同的指示,甚至改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和结果,并提交必要的文件。
(6)受托人有义务对委托人的有关信息保密。商场如战场、经营状况、客源、市场目标等经济信息是企业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是合同谈判过程中的砝码。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知悉委托人一定程度的商业秘密。秘密一旦泄露,往往会给委托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即使存在代理关系,代理人也不应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代理人还必须对委托人的个人秘密(包括隐私)保密。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秘密胁迫委托人或者以后与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作为代理人的一项重要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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