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连续工作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工作时间,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时间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私营企业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由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连续缴费时间满一年的,发给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一年缴费,增加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增加缴费不满一年的,每满四个月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转制变为私营企业的,原企业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其职工在原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视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
被企业辞退、除名、开除的职工,其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的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辞职、自动离职职工领取救济金的期限与被企业辞退的职工相同。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东陵区、于洪区、新城子区、苏家屯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辉山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55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10元。
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及以上(含10年)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310元;缴纳失业保险费10年以下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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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工登记手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因各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由用人单位按现行劳动管理体制(市属或区属)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2)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用人单位递交材料3个工作日之内办妥退工登记手续,收下该职工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并在第8页上相应栏目内登记盖章,审核《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并在表上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和期限,在《就业登记证》第18页起的相关栏目内作记载盖章;收下该职工的人事档案,并在《职工退工(失业)后档案转移保管表》作记载盖章。
(3)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发给《职工失业证明书》和《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两联单,并在下半联注明应参加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定期组织的就业指导教育的时间和地点,委托用人单位转发失业人员本人。
(4)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职工失业证明书》两联单交给失业人员本人,并告知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通知其按《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工指导教育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职业指导教育。
(5)失业人员只有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方能持盖有专门印章的《职工失业证明书》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取回《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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