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被收购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合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房屋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签订。被收购方为买方的,可以与被收购方签订销售合同。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与买受人订立书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格、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的确定方法;(五)交付条件和日期;(六)装修、设备的标准承诺;(七)交付承诺及相关权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利益和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处理;(十)产权登记有关事项;(十一)争议解决办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这所房子建在这片土地上。它是土地的附属物。它是不可分割的,必须同时转移。
2。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合同无效。房屋属于不动产,以等级而不是交付为有效条件。
3。存在产权主体问题的合同无效。房屋买卖的主体必须是房屋所有人。
4。违反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无效。在房屋交易中,共有人和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合同无效。有特殊情况的,政府部门、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者变更购买城市私有住房,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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