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符合房产税的征税范围,都是需要征收房产税的,无论企业还是单位。
一、定义: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税收管理:
1、纳税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4、纳税申报:
房产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三、征收范围及特点:
1、征收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特点:
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其征税对象只是房屋;
2、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
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自用的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对于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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