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0]第241号
广州市人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筹备成立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函》(穗府函[1999]第193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广州国际信投资公司、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剥离出来,联合组建一家证券经纪公司。
二、同意拟组建的证券经纪公司的名称为“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在筹建期间,不得以该名称对外开展业务。
三、同意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注册资本为5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其经评估的证券营业部净资产出资。同意广州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和广州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的产权由广州市广永经贸公司持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净资产的产权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持有,广州市南华西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华灵电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现金出资。
四、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须达到20家证券营业部的组建条件后,方可向我会报送开业申请材料。
五、请你市接此批复后,通知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公司筹建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六、万联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筹)要根据我会关于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报送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
七、筹建工作完成后,将验资报告、公司章程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报送我会复查。
八、筹建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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