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机构字[2002]5号
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请示》(市财政券字[2001]第2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中心转制为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方案及你中心所属南大街营业部、高新开发区国债营业部、莲湖区太白路营业部、闫良区国债营业部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筹建方案。
二、核准证券经纪公司的资本金为5300万元,资本金如有西安市财政证券服务中心的净资产折股,需提交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确认报告。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清理整顿的规定,你中心不得再设立专门经营国债业务的营业机构。
三、请你们接此批复后,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印发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证券经纪公司的筹建工作,落实出资单位,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上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拟任正、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公司章程。
四、你们面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就证券经纪公司筹建及开业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你中心应将验资报告、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公司章程、因国债回购等业务形成的不良债权债务及其他违规负债的剥离证明材料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归位情况(需有关中介机构审计)、《法律意见书》等材料报送我会复查。
六、筹建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须及时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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