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并购的法律不健全,操作规程不明确,限制了外资并购的发展。从目前我国的立法实践来看,对外资并购还没有一套完善、严格的外资审批制度来进行规范。外资并购的法律体系不仅包括直接与并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而且包括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如证券法、社会保障法等。由于目前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还不完善,因此外资对并购的可行性、经济及政治风险很难做出确定的判断,只能小心翼翼地进入并购市场。在具体的并购操作过程中,由于操作规程不明确,往往政出多头并且存在过多的干预,导致并购的手续复杂繁琐,不确定性因素多,增大了并购的交易成本。因此,要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强化审批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合理确定审批时限。
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动核准制,适当保留普遍审查制,以提高外资审批效率,促进外资引进,有效防止地方政府短期行为和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发生。
(2)在审批范围上,除了对资产和股权方式进行审批外,也要注意对各种形式的间接收购进行审批,如将非扶持股比例的股份认购、股份清除、认购配股及转配股等促使外商取得企业一定控制权的行业纳入审批范围,以防止外商以此种方式规避中国法律。
(3)在外资并购的审批内容上,要具体审查外资进入的行业和被并购企业的规模,对并购后对该行业和中国的经济结构的影响要作出评估。
(4)在审批规范上,应当力求统一,保证规范的相互衔接,避免出现政出多门、相互冲突的现象;应设立相应的专门机构,审批权限不宜下放太多;要简化、统一审批程序,做到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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