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一项重要条件是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其主营口业务收入都必须超过全部收入即企业总收入70%以上。如果不能达到此条件,则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关于总收入口径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问题所述,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低于70%,因而已经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优惠条件了,所以也就不能适用15%的优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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