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
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一、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为满足搬迁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见》明确,一是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将安置区基础设施与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一体规划,统筹推动安置区周边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平台配套设施升级,补齐短板漏项。二是加强安置区公共卫生环境设施建设和管护,农村安置区要加大推进厕所革命力度,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持续改善环境卫生面貌。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引导搬迁群众养成文明健康、卫生干净、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三是提升安置区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考虑搬迁群众人口规模与安置区公共服务供给状况,推动邮政、金融、电信、燃气、电力等网点覆盖到安置区,切实满足搬迁群众对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发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和志愿互助服务,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和社保、法律咨询等“一站式”服务;配齐配全教师、医疗服务队伍等资源,支持县市利用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符合条件的易地搬迁群众的新增住房需求,让搬迁群众能够享受便利可及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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