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如下: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公司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5、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所欠职工的工资、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经济补偿金;
3、所欠的应由公司缴纳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
4、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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