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实际上代通知金并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并不是用人单位所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均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第四十条规定三种情形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适用,即以下三种情况下才适用(除非地方性法规有另行规定):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合同或已经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一般不需要要不支付“代通知金”。
注意:但也有一些地方,比如北京,规定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代通金。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