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车主因交通肇事而遭到损害方起诉后,倘若已有相应社会保险的保障,此时,当事人实际上无需亲自出席审判现场。主要原因在于,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通常会有保险公司承担赔付工作。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就意味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将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若仍存在不足之处,则需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相关规定,由责任人承担剩余的赔偿责任。因此,即便面临诉讼,只要车主已购买了相应的保险,便无须亲自出庭应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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