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不能执行?这4种情况下可以!
时间:2023-06-10 20:21:23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什么会有人认为唯一住房不可以执行呢?

是因为,15年以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但是这样的规定就让债务人钻了空子,逃避责任,这样对债权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但是,到了15年5月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法院在四种情况下可对欠债者唯一住房进行执行。

1、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

2、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同时,该规定还提供了一个选择性的方案,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的。这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激励配合执行的机制。

4、如果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那么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

给大家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吧!

老张50岁,其子小张25岁且有房产,如果老张的名下只有一套房屋,可以被执行;如果老张名下只有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可以申请老张按照廉租房标准,给老张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老张名下这套100平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给老张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这样老张名下这套100平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改变了,不公平是一个原因,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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