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劳社函〔2008〕190号
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是否受理赵海成工伤认定申请的请示》(万州劳社文〔2008〕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者在提出申请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院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属于事故伤害的,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属于职业危害引起的职业病,并符合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规定的职业病目录范围的,必须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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