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范围
普通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关系,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或者侵权行为人享有的财产请求权,但是,对于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于索赔时间和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此外,在人身关系范围内,对各种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不受时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姓名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署名权等不受时效限制。
二、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设制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自然界是复杂的、多变的,它依靠自然的法则维持自己的运行和平稳。人类社会亦是复杂多变的,它除了依靠自然规律,还需要依体现国家的意志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来保障社会的有序和稳定。
诉讼时效制度就是法律制度的一种,它的意义在于:
第一,使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得到法律的认可,使之与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一致,结束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以维持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第二,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快民事流转,促进生产和经济的发展。
第三,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搜集证据,正确高效地处理民商事纠纷案件。
可以设想,如果国家法律不设置这一制度而允许无限期地保护权利人早已享有的,但一直又不行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就会与社会的经济秩序处于长期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与经济的高效发展和循环的要求不相适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的不稳和经济发展的滞止。
三、诉讼时效规定
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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