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不一定签订合同。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以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人。
第二十九条规定,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审批
项目: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
申请人: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关联企业所在地、注册地、适用税率、主营业务介绍(尤其是再保险业务);
3、关联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近3年的年报;
4、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当年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5、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近3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关联企业经由标准普尔(StandardPoor)或穆迪(Moody)或AM.Best的最新评级;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关联企业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2、关联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关联企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申报下年度再保险关联企业的材料。
《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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