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的规定
时间:2023-06-07 09:14:45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解读】

本条共两款,对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的问题作了规定。

(一)广告作为一种介绍和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形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目前一些广告采用含混的方式介绍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使广大消费者难以辨认其究竟是否属于广告,使消费者产生了误解,这就属于本法所禁止的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界限在于能够使消费者辨认其为广告,具体来讲,首先是在形式上要求其具有使普通消费者一看便知是广告的特征,而不能在形式上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艺术作品等;其次是在内容上要求其具有使普通消费者一看便知是广告的特征,即在内容上要有介绍或者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义;最后在发布方式上要求其具有使普通消费者一看便知是广告的特征,如利用电视、报刊发布广告时,应当有专门的提示或者在时间、版面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特征。此外,要求广告具有可识别性,对于广告监督管理来讲,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具有可识别性的广告,有利于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能够及时、准确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所谓新闻,是指公开传播新近变动事实的信息,构成新闻价值的要素有时新性、重要性、接近性、显著性、兴趣性等。而广告则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新闻与广告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有两点,一是新闻是无偿的,广告是有偿的;二是新闻的目的是为了传播某种事实的信息,而广告的目的是为了推销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但是,曾经有一段时间,个别新闻单位的人员为了捞钱,刊播所谓的新闻广告,混淆了新闻与广告的界限。为了制止这种现象,国家有关部门一再强调必须严格区分新闻和广告,如1993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中指出,新闻与广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以新闻报道的形式为被报道单位做广告。凡属新闻报道,新闻单位不得向被报道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凡收取费用而刊播的,应标明为广告。因此,本条第二款中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同时,为了使广告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本条第二款中还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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