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没有规定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笔者认为,从中国长期以来的尊老传统和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而言,应当规定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对老人废除死刑,让“老人不死”。
第一,从刑罚的目的上看,一般认为,国家之所以要动用刑罚无非要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目的。所谓特殊预防是防止犯罪人本人重新犯罪,所谓一般预防是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老年人身心衰弱,其再犯能力较差,无须从肉体上消灭其来达到防止本人重新犯罪的目的。对老年人处以死刑,也不能有效地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反而让一般人认为刑罚过于残酷,使刑法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
第二,从犯罪本体论上讲,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必须符合由主客观方面组成的犯罪构成,主观方面必须有故意或过失,而无论是故意或过失都强调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不能认识或不能控制意志者无罪过也就不为罪。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之所以不适用死刑,笔者想与未成年人不能充分认识自己的行为及控制力弱有相当关系,那么,作为身心逐渐衰老,器官功能都随之减弱的老年人其认识也会逐渐迟钝、其控制力也会减弱,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具有合理性。
第三,笔者认为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是昭彰刑法以人为本的终极目的,体现了对人性的关怀。
第四,从国际上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废除对死刑的适用,我国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符合当今时代潮流。现在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或基本不执行死刑,而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还是相对多得多。为减少对死刑的适用直至达到最终废除死刑的目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建议,比如减少对财产罪的死刑适用等,这些建议都很好,而笔者认为废除对触犯刑律的老年人的死刑适用,也不失为减少对死刑适用的一条有效途径。根据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将适用死刑的年龄上限暂定为70周岁,随着时间的推移,将适用死刑的上限限定为60周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文水平的提高,我们也可以与国际潮流相一致,考虑废除死刑。
当然,废除对老年人的死刑适用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会遇到一些难题,如有些人年过70岁依然身体健壮、敏捷,有些人未过70岁却反应迟钝,但我们应正确看待刑法中形式理性的问题。为了司法的有效、统一适用,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必须人为设立差别,确定一个年龄上限。笔者个人建议在刑法第49条应增加一款规定,即年满70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仲伟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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