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雇主无法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或未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不予理会或继续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前往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若投诉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公司经营状况不佳,雇主无法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或未依法提供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不予理会或继续违反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前往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若投诉未能解决问题,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法规定:公司效益不好可裁减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本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公司效益不好不能成为裁减员工的理由。如果公司确有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合理安排和协商,尽量减少对员工的影响。同时,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员程序公正合理,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应主动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若公司不予理会或继续违反劳动法规定,可前往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除非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公司确有困难需要裁减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合理安排和协商,减少对员工的影响,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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