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责任的,经债权人请求被保证人履行合同,被保证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不能代为履行合同,且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是什么
票据保证人的责任,简单地说就是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的含义是,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履行。
票据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范围是相同的,种类也是相同的。持票人向保证人请求付款时,保证人应当支付全部票据金额,不能以要求持票人先向被保证人求偿为由拒绝付款,也不能部分付款,必须是依票据记载的金额和加上利息、有关费用等金额付款。因此,在票据保证中,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履行了票据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对于票据保证,票据法规定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增强票据的信用功能,切实保障持票人能够实现其票据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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