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设施工程、住宅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顶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厕所、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供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担保期限由承包方和承包方承诺。建筑工程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各种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具体规定如下
(1)民间和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建筑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照明电气、上下水管道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供暖、供冷期
(4)室外卜下水和园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道和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部门和施工部门在合同中规定。第四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有计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所
(二)有可能损坏道路、管道、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规定,需要通报手续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建筑工程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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