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能交付使用。如果发包方在工程未经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的,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其他质量问题由发包方自负。
2.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一旦发生质量问题,除了工程结构和基础工程质量问题由承包方承担外,其他质量问题将由发包方自行负责。
二、合理期限内的承包方责任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即使发包方擅自使用了未经验收的工程,承包方仍需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结构、基础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3.如果因为承包方原因,如偷工减料、施工水平低下或施工不严格以至于工程主体在设计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那么无论该工程是否已经竣工验收,承包方对工程主体出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承担责任。
三、发包方自担其他质量问题
1.为惩罚发包方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发包方在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后,需要自行承担其他质量问题的责任。
2.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在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后出现了除工程结构和基础工程质量问题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这些问题将由发包方自行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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