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法律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5-07 08:06:08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实践中,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出于生产经营需要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又以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为由,对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主张进行抗辩或要求追究承包人的工程质量责任,此种争议时有发生。

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指建筑工程全部建成后为检查工程质量而进行的一项工作程序,也是建设过程中最后一个工序,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工作,检查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房屋从建设生产转入使用的一个重要的标志,交付使用的房屋必须经过这一环节。

建设工程质量并非仅关系承发包人的利益,更多的是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国家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因而国家对建设工程的使用条件进行了硬性规定,即必须竣工验收合格才能交付适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可提前使用,发包人提前使用的,属于违反《建筑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是违法的。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承包人对发包人擅自使用部分不承担质量责任不等于对该部分不承担保修责任,即无论发包人是否存在擅自使用的情况,承包人均应在保修期内对已施工的全部工程承担保修责任。

承包人的免责范围有限,即仅限发包人已使用部分且不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部分的质量责任,对发包人未使用的部分,其仍需承担质量责任。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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