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益。
新准则第5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债权人会计处理的差异比较
旧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的,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存货。
新准则第10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计入当期损益。
例2:2007年2月22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批商品,付给B公司一张6个月期、不带息、面额为105000元的商业票据。2007年8月22日,A公司发生财务困难,与B公司协商进行债务重组。双方达成的重组协议为:B公司同意A公司用产品抵偿该债务。该产品市价为80000元,成本为70000元,增值税率为17%,这些存货的跌价准备为500元。假设B公司已计提2000元坏账准备。
1.新准则下A公司(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与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105000元,减,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元,减,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0×17%)=13600元,当期损益11400元。
(2)计算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所转让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元,减,该产品的账面价值(70000元
-500元)=69500元,当期损益10500元。
(3)会计分录
1)借:应付票据10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注:视同销售处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
营业外收入11400
2)借:主营业务成本69500(注:视同销售结转)
存货跌价准备500
贷:库存商品70000
说明:该产品公允价值80000元与其账面价值69500元之间的差额10500元已包含在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差额中。
注:如按旧准则,A公司则应将上述分录1)中的“营业外收入”科目改为“资本公积”科目。
2.新准则下B公司(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计算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产品的公允价值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105000元,减,计提的坏账准备2000元,减,受让的产品的公允价值80000元,减,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17%)=13600元,差额9400元计入当期损益。
(2)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坏账准备2000
原材料80000
营业外支出9400
贷:应收票据105000
注:如按旧准则,则B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受让产品的入账价值。
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105000元,减,计提的坏账准备2000元,等于,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103000元,减,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17%)=13600元,受让存货的入账价值89400元。
(2)会计分录
借:坏账准备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
原材料89400
贷:应收票据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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