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必须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简述仲裁员回避
第一、仲裁员回避是当事人监督仲裁员的重要权利,也是保障仲裁程序公正的重要措施,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是案件当事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对承办的案件先提供过咨询的;
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曾任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2年的;
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后不满2年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
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事项。
第二、当事人请求仲裁员回避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说明回避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知道仲裁员有需要回避的事由依然同意该仲裁员进行审理的,事后不得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
第三、仲裁员回避后重新选定或重新指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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