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有什么
时间:2024-01-31 06:50:37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驳回申诉通知书内容有什么?

驳回申诉通知书的相关内容有:

某某法委赔监字第某号某某

(申诉人姓名或名称):该单位不服……(某某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某案号)决定(或国家赔偿决定),以……(申诉的主要理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针对申诉的理由释明法律规定,说明原决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正确的理由)。该单位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

二、申诉的提出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以下仅叙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程序。

申诉的提出:

申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②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③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申诉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三、申诉的受理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①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②原审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①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诉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条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可能被宣告无罪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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