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司设立时应当给予支持。此外,上海市人民法院还应明确对公司出资不足案件的处理;因股东出资不足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公司法人资格不能合法产生的,公司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本不足、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
显明股东如何面对公司债务
显明股东面对公司债务是需要承担一定的偿还的责任的,因为对于公司来说,整个公司的发展是跟股东具有息息相关的,股东,是在年终的时候是可以获得一定的分红的,当公司面临着一些债务的困难的时候,股东也需要承担起自己的偿还义务。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全文5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