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营职业者不得从事哪些活动?(一)投机倒把、偷渡走私;(二)欺压市场、哄抬价格、强买强卖;(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短脚少秤、掺假、假冒伪劣;(四)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健康的食品(五)生产、销售药品、假货、假货的;(六)销售反动、荒诞、淫秽的图书、图片、音像制品的;(七)法律、政策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条为了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营户,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体或者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经依法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以用工为主,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分为独资、合资和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2。个体经营者的种类和范围。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2。经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按照规定免予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3个月以上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不包括有辅助劳动或闲暇时间的农民家庭从事的部分兼职活动。与民营企业的界限不同,个人经营:叫卖,无照,由工商税务部门检查,经营。个体户:有营业执照,没有资质要求,制度不完善。如果他们有法律责任,他们应该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所有的责任。企业的性质比个人的性质更完整。公司制度完备,需要一定的条件。公司负有法律责任的,应当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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