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销企业后还能否从事营业活动
公司注销期间,属于无照状态,是不能继续经营或者交易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及资料
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
3.清算工作;
4.制定清算方案;
5.分配公司财产;
6.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完税证明;
5.帐户注销证明;
6.营业执照;
7.其他。
三、公司注销能否撤回
公司注销能撤回。公司撤销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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