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企业后还能否从事营业活动
时间:2023-06-16 03:45:03 1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注销企业后还能否从事营业活动

公司注销期间,属于无照状态,是不能继续经营或者交易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十四条规定,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及资料

企业简易注销流程如下:

1.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

3.清算工作;

4.制定清算方案;

5.分配公司财产;

6.制作清算报告;

7.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注销资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清算报告;

4.完税证明;

5.帐户注销证明;

6.营业执照;

7.其他。

三、公司注销能否撤回

公司注销能撤回。公司撤销注销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则是可以撤销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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