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永刚诈骗案
时间:2023-06-11 09:34:33 2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山刑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永刚,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口所在地巫山县建平乡瓜瓢村一组,现住巫山县官渡镇杨坝村四组。2006年2月10日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巫山县看守所。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0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永刚犯诈骗罪,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饶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永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巫山县建坪乡春晓村李振寿一家三口在2005年“7.17”交通事故中身亡,其父李远富将获得的9万元补偿款分给女婿陈增刚、王顺君、杨永刚三家。2005年9月2日,被告人杨永刚和陈增刚、王顺君来到秀峰信用社,王顺君将自己的3万元存入该社,密码由杨永刚输入。2006年1月15日,杨永刚带着以前留存的王顺君的身份件复印件,再次到秀峰信用社,假冒王顺君,谎称其存单、身份证、户口簿等被盗,仅存一张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挂失。在骗得信用社工作人员陈凤玲的信任后,杨永刚将王顺君名下的3万元存款挂失。同月22日,杨永刚假冒王顺君到秀峰信用社处理挂失事项时,仍以王顺君为户名补办了一张2万元的通存通兑的活期存折,取现金10067.20元(利息67.20元)。2月6日、2月7日,杨永刚从官渡信用社取走500元和19500元。杨永刚将此30067.20元以自己及妻子李正香为户名存入官渡邮政储蓄所19500元,余下部分由杨永刚借给他人、归还欠帐和日常开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赃款,并发还被害单位秀峰信用社。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永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顺君的陈述,证人陈增刚、陈凤玲、焦玉锋、李发兰、李振香的证言,存款凭条、取款凭条、挂失申请书、储蓄利息清单等相关凭条、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王顺君的身份证、重庆市巫山县农村信用社《关于下发部分业务操作说明的通知及业务操作说明》,被告人杨永刚办理挂失及取款监控录像的刻录光盘两张,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永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他人,骗取秀峰信用社现金30067。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永刚认罪态度好,所骗财物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永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易朝阳

人民陪审员毛正林

人民陪审员何红炼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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