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肖像权是否受到侵犯
时间:2023-07-03 17:25:42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不作商业用途,不用来侮辱学生,不在公共场合展示,只是管理方式上使用了手机拍照,不算违法。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在学校老师拍学生照片犯法吗

1、正常拍照不犯法,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在法律上肖像是公民基于其精神活动而产生的一种人格利益。肖像具有以下法律特征:肖像是公民外部形象的再现。它是公民形态和神态的客观的综合表现,从表现形式看,肖像包括图画、照相、录像、录影、雕塑等。从表现的部位看,肖像应以面部为主。肖像应当反映公民的真实面貌,人们创作的艺术形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认定属于肖像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在一定的载体上反映。二是自然人外部形象的再现。三是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有权对自己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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