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当被处罚。
综观全国,各地不断出现讨薪者采取极端方式的事件,甚至出现人命悲剧,令人叹息深思。比如安徽阜阳工人讨薪不成跳楼相逼,警民合力成功救援;河南郑州一楼盘6名售楼女员工因公司未按当初承诺返还提成,在25层高楼上演“跳楼秀”讨薪;福建泉州上演过几起“跳河”、“跳楼”事件,还好“跳河者”被成功救起,而威胁要跳楼的讨薪者也被成功劝止,工资虽然讨到了手,但仍依法被行政拘留……诚然,农民工“跳楼讨薪”背后有不少是因企业经营者的无信无义甚至冷血,一些农民工四处碰壁后,才转而寻求“非正常”途径讨薪,但要知道,农民工讨工钱虽合法合理,但采取极端方式本身就是违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讨薪者也可能陷入钱没要到、人却被行政拘留的尴尬境地。
“跳楼讨薪”即便是无奈之举,也不能盲目效仿,更不该变成一种“秀”。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化解此类矛盾,一方面要就事论事、就情况论情况认真对待,另一方面也不能搞过于特殊的解决方式化解危机,因为“跳楼讨薪”这种极端方式,如果有人使用后奏了效就容易引起一定的“因果效应”,让部分人误以为这是正常途径,由此而来的效仿作用也是很大的,而这也容易引起进一步的冲突——“跳楼讨薪”未必能达到正常效果,反而容易引起新的矛盾。工人索要工资应当走合法的正常渠道,采取跳楼等极端行为,只会激化劳资双方矛盾,不仅危及自己的生命,还会扰乱社会治安。
正视农民工“跳楼讨薪”现象,不仅要增进人性关怀,更要完善监管力度。只要给农民工提供更多更通畅的维权平台和途径,让他们能通过更加切实可行的途径来拿回自己的血汗钱,维权问题就更容易在常规渠道内解决,“跳楼讨薪”也就不再是一种常见现象。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需要更完善的体制和配套跟进管理,既需要靠完善法律法规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也需要对拖欠工资的无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严惩。
总而言之,“跳楼讨薪”可能是无奈之策,但绝非是维权正常途径,更不该效仿。正视这种现象,就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群策群力,给予制度保障和人文关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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