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献血奖励办法,对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如果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当地的有关部门会给予表彰和奖励,且公民在临床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去血液有关费用,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减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全文3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