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记事项,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等应当送登记机关报备的情况
办理依据
1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根据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修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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