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企业/公司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企业/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企业/公司由上级登记机关迁移至下级登记机关、因住所变更导致登记管辖变更迁移适用本规范。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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