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临期商品不能索赔,但商户应当对临期产品对消费者作出提示,可以退换货。没有过保质期,质量也没有问题,不能赔偿。如果食品有问题,可起诉十倍赔偿的。在购买临期食品时,首先要确定食品包装完好,确定商品没有出现变味、变质。其次,买回后务必在保质期内食用。临期商品是接近保质期,但没有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可以通过促销等方式进行销售使用。
网购到变质食品,网络平台要担责吗
网购食品出问题,第三方平台要担责
消费者应该注重质量而不单是品牌,商家应该注重信誉而不单单是利润。电商平台不是机器,不仅仅是需要电商平台的严格监管,更需要卖家们的诚信交易。网友在电商评价栏中如此说道。
投机取巧、相互包庇、监管疏忽,此次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给这些问题当头一棒——直接将首要责任指向了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这比我们普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定的那些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更为严格。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律师解释说,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这意味着,消费者如果买到了假冒伪劣产品,可以直接向平台索取赔偿。从此,网购平台要为自己的间接错误买单,督促平台加强了自检力度,严控入网关口,增加了网购平台的一般性注意义务。新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通过严格法律责任,保证被侵害消费者可以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新《食品安全法》还提出要建立首负责任制,即消费者向生产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后,生产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必须先行赔付。这对于消费者而言都大大加强了倾斜保护力度,倒逼生产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对上游供货、下游经销环节严格把关,形成层层追溯、相互监督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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