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还林指的是不再耕种那些不适于耕种的低产田地、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影响泄洪的江湖围垦圩田,代之以种树、种草等植物,以恢复植被和生态平衡,分别称为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耕还湖等,这种措施既能改善生态环境,又能增加经济效益。而当前法律对于退耕还林也是持支持态度的,并且出台了许多政策对此进行帮助和支持。
退耕还林的范围有哪些
退耕还林的范围是水土流失严重和产量低而不稳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具体包括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平原区;风沙危害严重的沙化耕地。只要具备条件、农民自愿,均可在退耕还林的范围内。尚未承包到户及休耕的坡耕地、沙荒地,不纳入退耕还林的范围,可作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
2、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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