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身体伤口鉴定标准
时间:2023-06-06 11:13:04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打架身体伤口鉴定标准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2.6

本标准为轻微损伤的下限,上限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1

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

头皮创。

3.3

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5.1

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l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二、面部轻伤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般来说是依据人损,构成轻伤是伤残等级10级以上,包括以下:

1、面部瘢痕6cm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10cm以上。

2.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10cm2以上。

3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4、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5、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1cm以上,影响容貌。

6、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7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此外还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工伤等级鉴定》也有不同标准

三、轻伤鉴定程序

1、鉴定的委托:

以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为原则。委托单位办案人持伤情鉴定委托书、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与被鉴定人一同到当地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首次伤情鉴定。

2、鉴定的受理: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根据被鉴定人当时的伤情和办案人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及时做出受理、补充材料后受理或不能受理的决定,并将理由以书面回执形式告知委托单位的办案人。

3、首次鉴定:

做出受理决定后,鉴定人要详细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仔细核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材料(包括案件卷宗、病历复印件、化验单、医学影像片等)的数量和状况;进行法医学检查、摄录像等检验工作;对直接影响鉴定结论的各种材料应备份存档。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办案人要及时领取鉴定文书和所提供的医院诊治及案件相关材料,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4、补充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补充鉴定须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由原鉴定人进行。

5、重新鉴定:

本案的办案人、案(事)件的当事人须在接到首次或补充鉴定的鉴定结论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重新鉴定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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