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轻微伤鉴定标准:
时间:2023-03-11 11:02:33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轻微伤是指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1.四肢损伤

(1)手、足骨骨折。

(2)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4)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

(5)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2.会阴部和躯干部损伤

(1)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2)阴囊、阴茎挫伤。

(3)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5)外伤后血尿。

(6)脊柱韧带损伤。

(7)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8)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²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9)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10)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3头颈部损伤

(1)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2)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²以上,或挫伤面积在cm²以上。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4)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5)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6)头皮创。

(7)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8)眼部挫伤。

(9)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10)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11)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12)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13)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14)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15)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²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16)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17)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18)涎腺其导管损伤。

4.其他损伤

(1)烫伤达真皮层。

(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²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²。

(4)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²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²以上;深二度烧伤。

(5)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6)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所致的轻微损伤。参照相应条款。

附录A

附加说明

(1)本标准未作规定的轻微损伤,可以比照本标准相应的条款作出鉴定。

(2)两种接近本标准以上的损伤,可综合评定;同类损伤可以累计。

(3)本标准所说的以上、以下都连本数在内。

(4)未成年人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50%;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损伤下限为本标准损伤的60%。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1、划分依据: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1]2、评定标准: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4.10.2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e.眼内异物存留;f.外伤性白内障;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n.鼻尖缺失(或畸形);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4.10.3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4.10.4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4.10.5胸部损伤致: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c.肺破裂修补;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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