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1)阅卷权的3种行为:A.查阅;B.摘抄;C.复制。
(2)阅卷的范围:A.审查起诉阶段。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阅卷的范围仅限于2项【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①本案的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②本案的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B.审判阶段[自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阅卷的范围: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规定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a.公诉案件仅限4个内容:
①起诉书;
②证据目录;
③证人名单;
④主要证件复印件、照片等。b.自诉案件包括2个方面:
①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
②公诉转自诉案件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案卷。
(3)不能看的两个方面内容:A.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的讨论笔录;B.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的材料。
(4)阅卷的收费:A.只能收取复制材料所必要的工本费用,不得收取各种其他名目的费用。B.工本费收取的标准应当全国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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