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名称的登记原则有:
1、企业集团名称应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执行,企业集团名称可以有简称。
2、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参股企业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在自己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简称。
3、经核准的企业集团名称可在宣传广告中使用,但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订立经济合同,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企业集团的名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达到集团登记条件后,在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一并提出,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
3、母公司(核心企业)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出资证明;?
4、《指定(委托)书》。?
(二)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加盖母公司(核心企业)公章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3、《指定(委托)书》。?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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