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外资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许可
事项编码FZ01WM-XK-0001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办事程序1、申请:申请人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网上审批服务平台注册申请,并到市外经贸局办事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人提交材料后,由受理窗口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承诺单》;申请材料不齐全,出具《缺件告知单》。(即办)
3、初审、审核:由审批服务处经办人员先进行初审,然后报处长审核。经办人员初审和处长审核中,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通知单》。(6个工作日)
4、审批:对本局审批权限或转报省厅审批的项目,分管局长根据审批服务处报来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作出审批或转报的决定;对下放县(市)区审批的项目由分管处长直接审批办结。(1个工作日)
5、报省外经贸厅发证核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后,由发件窗口输入有关资料,通过网络报省外经贸厅审核,核准后打印批准证书。(1个工作日)
6、领件:申请事项办结后,申请人到市外经贸局办事大厅发件窗口领取批准证书等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审批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中外合资企业法》及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2、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的项目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需提供的材料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申请变更事项的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转报文(原件1份);
3、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原件1份);
4、其他股东对向股东以外转让股权的意见(原件1份);
5、股权受让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6、股权转让协议书(原件1份);
7、合同、章程修正案(原件各1份);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9、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
10、股权出让方投资者有效的法人证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股权受让方法人证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受让外方须提供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文件、股东构成证明文件以及授权代表公司签字的代表人证明材料);
12、股权受让方资信证明(复印件1份,中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由会计师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13、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权变更后公司董事成员、监事会成员、执行董事、法人代表委派书及签字备案名单(原件各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14、股份转让若涉及中方是国有资产转让的,必须要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资局出具的确认书(原件1份)。中方是集体企业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函(原件1份);
15、申请转让变为内资企业,不需提交新订立的合同和章程,但需提交:a、原企业未偿还清的债务由内资企业来承担或担保的承诺函(原件1份);b、企业向海关、税务等部门办理完税手续(原件1份)。
16、受让方涉及股份制企业应提交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决议(原件1份);
17、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的,应附有关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1份);
18、由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承诺书,承诺本企业提供的所有相关材料(包括印章、所有签字)真实、有效,否则应负提供虚假材料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原件1份);
19、涉及房地产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供:承诺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税务机关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1份);
20、隶属于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项目时,另需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合同(或用地批文)等有关土地利用方面文件,以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批文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1、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收费标准及依据本事项不收费
办理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制发批准证书报省外经贸厅审核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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