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被强制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在搬迁前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三十一条被征收人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行迁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处罚。不实施强制拆迁的情况有哪些?
在下列情况下不执行强制搬迁:
1。未经裁定,不得行政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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