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状况下驾驶机动车辆可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在该种情况之下,某人因醉酒在路边沉睡不醒,无疑可以被视为醉酒驾驶的又一典型表现形制。
尽管针对此情形的确切判定应当综合案件事实与相关证据加以斟酌,然而依据上述法律条款,涉事人员极有可能面临拘役判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如若这些醉酒者在路边沉睡并非出自其本意,而是由于醉酒导致神志不清或其他特殊缘故,那么在法庭审理之时以上情节可能对抗其处罚权责产生一定积极影响,从而减轻刑事判决的严厉性。
当然终局性的裁决则须依仗法庭依据个案实际情况作出决定,内置因素众多,诸如醉酒程度如何、事故后果怎样、有无涉及其他违法行为等等。
倘若醉酒驾驶行径并未引发严重事件,以及被告人为其失去理智之下停驻车辆提供明确证明,法庭或许将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给予适当减轻刑责的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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