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完离婚官司,4岁女儿抚养权归母亲刘某所有,孩子也随着母亲回去生活了。然而一年后,刘某却来到江阴法院申请执行,说孩子被其父陆某带走,不让她带回,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去年4月,江阴法院执行员张某某接到了这个案子,感到有点棘手,孩子的人身怎么强制执行呢。想到涉及一个4岁孩子的生活,执行的结果也许会影响她一生,执行员决定还是从细细调查开始,理清眉目,再作打算。(文中人物为化名)
从申请执行人刘某那里,执行员了解到,2013年2月,刘某与被执行人陆某在江阴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由刘某抚养教育至其独立生活时止。之后,女儿一直随刘某生活,陆某也常去探望,或将女儿带回陆家小住。然而在最后一次将女儿带回陆家后,陆某再也没有将女儿送回到刘某身边。刘某甚至上门抢人,但没有成功。双方矛盾十分激烈。
刘某十分着急,但被执行人陆某却迟迟不肯露面。发传票要求其来法院,陆某不来,执行员多次上门寻找,陆某总是不在。直到刘某提供线索,执行员找到陆某工作的地方,才找到他将他带回法院。经过交谈,陆某称,二人离婚后,女儿即随刘某在其娘家生活,主要由刘某父母抚养,他也能常将女儿带回陆家小聚。后来刘某再婚,嫁去外地,女儿也被带到婆家抚养,导致他无法经常探视,所以将女儿领回后不再交还刘某。陆某说,女儿已由自己母亲带到无锡上幼儿园,但不愿提供确切地址。他认为,刘某现在的情况不适合抚养女儿。刘某已再婚,随夫居住在外地农村,尚未生育,没有稳定工作。而且刘某有盗窃的习性,女儿之前就有过一次在超市偷东西的经历,他担心跟着刘某生活会被带坏。而自己没有再婚,有稳定工作,自己的母亲也舍不得孙女。陆某提出将女儿交由他来抚养。
陆某的要求遭到了刘某的激烈反对。刘某承认自己有过盗窃的行为,但坚持要求女儿跟自己生活,并当场表示自己再婚后不再生育,她可以代表丈夫、公婆做这个决定。
然而,据执行员了解,刘某再婚的丈夫小其4岁,是家中独子,二人尚未生育,考虑到农村的习俗,刘某不再生育的表态未必真能代表丈夫和公婆。执行员建议刘某与婆家人沟通后再说。果然,在此后的沟通中,刘某的丈夫和公婆都表示,不会放弃再生育的权利,并且对刘某与陆某的女儿改为归陆某抚养无异议。
几番交流下来,执行员看出,刘某性子急,考虑问题欠稳妥;陆某老实,没多少主意,比较听母亲的话。鉴于双方的现状,执行员认为女儿随陆某生活更为有利。执行员劝刘某,她已再婚,现在丈夫是初婚,从农村习俗和传统观念来看,男方不太可能放弃生育亲生子女的权利,而且夫妻二方都没有稳定工作,婆家也比陆家经济条件差,女儿去外地生活,还有一个生活环境、教育环境、语言环境的适应过程。但在陆家,有原先熟悉的环境,亲属都在江阴,可以提供一个好的亲情氛围。刘某也可以在回娘家时探望女儿。
因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执行员便让双方回去与家属进行商量,第二天再和家属一起来法院沟通。次日,双方如约来到法院,执行员从有利于女儿生活的角度,结合双方的现状,兼顾农村的传统风俗,与双方当事人及家属交换了意见。经过一番工作,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最终达成一致,女儿随陆某生活,且陆某不要求刘某承担抚养费,并为刘某探望女儿提供便利。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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