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协议离婚登记
【事项名称】
居民协议离婚登记
【办理机构】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地址】
各区、县(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理条件】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即一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须提交3张二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所需材料】
1、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
2、双方当事人的常住户口簿(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与身份证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结婚证书。
【办理程序】
首先是受理双方当事人的协议离婚申请。其次是审查当事人出具的户口、身份证号、姓名与本人是否相同,审查当事人结婚证是否合法有效,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是否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离婚当事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最后登记员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制发离婚证。
【办结时限】
兴安区:周四上午;
东山区:周四、周五上午;
南山区:周五上午;
工农区:周五上午;
向阳区:周四上午;
兴山区:周一全天;
绥滨县:周五全天;
萝北县: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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