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一、办理依据
1、全国人大91年12月通过《民法典
2、依据[1992]价费字349号《关于收养登记收费的通知收费
二、所需材料
1、收养人要提交的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2、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薄和身份证(2)送养的书面意见(3)弃婴要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4)孤儿要有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6)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应提交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7)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8)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9)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该儿童残疾证明
三、办理程序
1、材料齐全到市民政局办理
2、民政局人员核准材料
3、到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组织调查核实材料
4、主管局长审批
5、到民政局领取收养证
联系电话:0468-33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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